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2020.03.01
  • 学籍管理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学籍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以下同),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预先缴纳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院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办任何手续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者暂作试读处理,开学四周内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后第四周结束时由院系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汇总表交教务处,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

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注册;

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在一定的选择范围内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可参加补考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经百分制分数转换的五级分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转换标准: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60-69(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期中、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方法依据课程标准(大纲)。

    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中)考试周内进行,若学期中有阶段性学习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60分成绩记载,学分绩点为1.0;重修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绩点。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学习次数不限,本人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必须按学分交纳有关费用),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90)

良(80)

中(70)

合格(60)

不合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3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要求者;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院系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或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减少、免除部分考查项目或改上康复课程内容,并酌情给予体育成绩。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和公益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学习和劳动期间的态度、所掌握的专业和劳动技能以及实践教学、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

第三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补考、缓考

第十四条  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  

1.学生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为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4学分,但最低不得少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得多于40学分(不包括辅修课程)。

第十五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

2.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可向所在系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院系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3.在学分互认的院校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且本校认可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4.获准免修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5.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6.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公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第十六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要求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不随堂听课(免听)而参加考试,但必须及时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及实践环节。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一个月后填写《学生课程免听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听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三周进行,课程补考及格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补考或者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无效。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课程重修不实行补考制 ,但重修的次数不限(对于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 重修考试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

重修报名在开学后的一周内完成,由学生本人根据重修课表安排情况,在网上报名并在多媒体上确认和交费。

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学生重修时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所在院系认可,教务处同意,学生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因冲突导致听课缺席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且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

重修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则直接进行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在校学习已满一年的;

3.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所在公安部门。

3.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具体流程及方法按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缺课达两个月及其以上的;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3.个人自主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卫生所意见、应征入伍材料等),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于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七条  三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四年。二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所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缴纳该学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凡因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等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章   退学、退学试读

第三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取得的学分数的二分之一,由教务处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并强制延长学制。强制延长学制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取得的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2.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但仍未正常毕业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且无法继续休学;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

    9.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属违纪处理的由所属院系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院务会议批准(自动退学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督促离校,二十天拒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强制令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带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可以申请试读

1.受纪律处分应予退学,但有悔改决心和悔改表现者。

2.因欠积学分导致退学,但本人有信心通过试读完成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 试读手续

1.学期初由学院教务处向应退学学生下发退学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的学生可申请退学试读。

2.退学试读须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后,填写“退学试读申请表”,经家长和学生签字后,院系主任、书记审核、教务处核查后报院领导批准。

3.试读生应按学院规定交纳学、杂费。

4.试读生凭离校单、交费凭证和“退学试读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退学试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

1.试读申请仅限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2.退学试读生暂不予注册,试读期内无正式学籍。

3.试读生在试读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的自然班外,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情况下,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课程学习时,只是作为不同的课程教学班,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自然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3.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课程教学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任课教师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4.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5.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具体见学生请假制度)

7.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8.考勤由各班任课教师负责,各班考勤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9.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课程的按实考核)。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10.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新学习。

11.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新学习。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八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  学院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两年制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三年制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四十二条  毕业应修满的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当年培养方案要求。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三条  毕 业

    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和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或予以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院系、教务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3.对于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4.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八章第四十一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结 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学制期满,所取得学分比规定的总学分数少5%(含5%)以内,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时间者。

2.未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修业年限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考试,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达到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延长学制在修业年限内学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