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 2021.01.07
  • 政策法规


 序言........................................................................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学院的功能与教育形式................................................3

第三章  教职工、学生与学员. ................................................ 5

第四章  管理体制... ........................................................9

第五章 教学科研管理机制.. ................................................17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19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20

第八章  校徽、校字、校歌、校旗、校庆日..................................... 21

第九章 附 .................... .......... ...............................23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是2001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政字〔200175号),由原兴安盟教育学院与兴安盟师范学校合并而成,是自治区首批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04年,盟委、盟行署决定将兴安盟农牧学校、卫生学校、财经学校、交通技工学校、粮食干部培训学校整体并入学院,整合了全盟中职教育资源,学院成为集师范教育与高职教育于一身,高职教育与中职教育相互衔接的兴安盟唯一一所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隶属于兴安盟行政公署。

学院以“立足兴安、服务兴安、面向兴安,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把学院建设成为兴安盟职业教育的龙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成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地方社会事业名片”为办学定位,以创建“民族特色鲜明、专业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争创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是兴安盟行政公署举办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办学规模,由兴安盟行政公署保障办学条件。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

学院中文名称为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蒙古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XingAn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察路160号。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nmxzy.cn /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勤勉励志、求索笃行”为校训,践行“爱生敬业、治学求真”的教风,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职业技能培养为主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工学结合之路”为办学宗旨,以“校企合作开放办学”为办学特色,以“为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办学方向。

第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中国共产党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院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办学条件,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招录学生。

主要专业门类涵盖教育、医药卫生、财经、电子信息、农牧、旅游、建筑等文、理、农、工、医五个学科体系。

第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以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利用或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大力培养技术应用型、管理型高素质人才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人才为目标,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应用本科学历教育、成人、函授、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学历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任免干部。依法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对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依法编制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的引领作用,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主要包括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党委会议事制度和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和议事规则、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制度等。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作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  学院设立监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学院所属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  学院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学生与学员

第十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学院对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自主制定招聘和解聘人才标准,自主公开招聘。

第十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或兼课;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十九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 学院逐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发展尤其是教学能力发展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第二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一)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二十九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突出表现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  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三十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采取多种措施为其健康成长、完成学业提供必要援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推荐等服务。

第三十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一)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二)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和发展。

(六)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体系,推进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

  (八)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三十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院长、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三十九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院长主持的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学院行政管理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  根据工作需要,院长或经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研究和讨论学院行政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和问题。

第四十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任期为五年。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对院内科研机构设置提出建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 学院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资深教授担任,任期为五年。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  学院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院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任期为五年。

第四十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行为。

第四十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推行依法治校。

第四十  学院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吸纳教工代表、学生负责人代表参与院长办公会、学院咨询委员会等为师生开拓更多渠道直接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院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十九  兴安盟纪委监委派驻学院纪检组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参与的,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说明。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五十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  学生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第五十  学院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  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五十九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章 教学科研管理机制

第六十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六十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分院、系、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系、所、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十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教学系,实施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 教学系是学院的下属办学单位,接受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教学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教学系负责人任期为3年。

第六十  教学系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责权限等执行学院制订的《院系两级管理规定》。

第六十  教学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教学系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依据学院规定,设置教学系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依据学院财务与资产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教学系办学资源;

(五)负责教学系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教学系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  教学分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委或党总支。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做好教学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教学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十九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条  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七十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方向,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科研工作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学院科研工作切入点。

    第七十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 学院推荐内部薪酬分配制度,保持各类人员收入合理。学院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主确立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向。

高校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七十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七十九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学院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项目,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  学院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八十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学院主动适应自治区和兴安盟产业发展、建设需要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学习的基地。

第八十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含兴安盟教育学院、兴安盟师范学校、兴安盟卫生学校、兴安盟交通学校、兴安盟财经学校、兴安盟农牧学校、兴安盟粮食干部管理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校徽、校字、校歌、校旗、校庆日


261529551N0
第八十  学院校微及寓意:

(一)校微主题圆形体现了学院师生团结一心、和睦共处、克服困难、共创美好未来的理念;

(二)校微中心图形寓意用智慧的目光展望未来;

(三)标准色为“兴安蓝”。蓝色给人们以希望,蓝色也具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域特点;

(四)中心主图形以兴安盟的中文拼音字头“X”字母为主要构成要素,形成一系列的构成语言,并表达出诸多寓意与象征意义。即眼睛、哈达象征纯洁崇高,也象征着太阳、月亮,天、地、人,还象征着一部书写不尽的长卷,又象征着曲折的科学道路,同时也表达了广大师生道德境界与精神追求;

(五)校名采用中文、蒙古文、英文三种文字,充分体现了民族性和国际化趋势;

(六)蓝色标准色为:C100 M60  Y0  K4

(七)校微由美术系贾哲千老师主创。

八十九  学院校字:


26152U5S58
校字采用三种文字书写:蒙古文、中文、英文。

蒙文字体为行草书;

汉文摘自毛泽东的行草书;

英文为大写粗体字体;

校字蒙文字由呼和老师书写。

第九十条  学院以《美丽的兴安学院》为校歌。词作者:张彩华;曲作者:阿古拉。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旗:


校旗

 

 

 

 

 

 

校旗由文蕾老师设计;

校旗规格:2400cm  ×1600cm

第九十 学院以每年的1010日为校庆日。

 

 

章 附 

第九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学院发布。

第九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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