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管理文件(2016年)

  • 2020.08.26
  • 学校文件

 

 

目   录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和《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量及课时核算办法》文件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1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7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度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与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23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 27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制订2016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33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64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71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84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88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96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103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106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110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院字[2016]242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和《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量及课时核算办法》文件的通知

各教学分院、系、部、中专学校:

为了促进我院专业建设及教学质量的提高,加强校外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经征求各教学单位意见,我院制定了《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和《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量及课时核算办法》两个管理办法。现将以上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7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促进我院专业建设及教学质量的提高,规范外聘教师(外聘专家、外聘兼职和外聘代课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构建一支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

2、外聘代课教师是指聘请来院代课的紧缺专业教师。代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

3、外聘兼职教师专指聘请来院授课的相关行业或企业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具有技师及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同等水平的职业技能资格(具有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除外),一般应有5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流程。

4、外聘教师所学专业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5、外聘教师身体健康,在聘期内能保证有充裕时间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6、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岗位另作决定。

二、外聘教师的工作形式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外聘代课教师来我院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任务。

    2、外聘兼职教师来我院担任实践课教学及指导工作。

    3、外聘专家来学院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或指导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4、聘请联办本科院校教师来我院讲授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三、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

1、每个学期末,聘用部门根据下学期课程安排,向教务处提交外聘教师聘用计划,计划包括聘用目的、原则、聘用条件和管理措施。

2、教务处根据聘用部门提交的聘用计划,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及聘用部门教师工作量情况,初步审核外聘教师聘用计划,并向聘用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3、聘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材料。经初审合格后,通知应聘教师到本部门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并附上拟聘教师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如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

4、外聘教师填写审批表后,对第一次来院上课及新开课教师,由教务处组织试讲,参加试讲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教务处、督导办各1名),且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听课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试讲通过。

5、试讲通过的拟外聘教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由聘用部门将附有聘用教师有关证书复印件《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聘用部门,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人事处备案。聘用部门应建立聘用教师业务档案。

6、聘请专家(知名学者、教授、企业总裁等)讲座前,聘用部门需提交《外聘专家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外聘教师的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院的管理,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学院有关教学的规定和要求,携带教案上课,用普通话讲课;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每学期调课节数不得超过10节,因事请假须提前两天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准,请假天数不得超过一周,如果违反,自动解聘。

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4、了解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把握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技能的培养。

5、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等工作,并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成绩,做到及时上交成绩单。

6、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不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教研室报告,提出建议。

五、外聘教师的课酬发放

1、外聘代课、兼职教师50元/课时,每月按当月实际上课时数发放课时费。每周兼课不得超过18课时,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每周兼课不得超过12课时。

2、联办本科院校教师来我院授课,教授100元/课时,副教授80元/课时,讲师60元/课时。

3、外聘省外专家(知名学者、教授、企业总裁等)讲座5000元/次,外聘省内专家(知名学者、教授、企业总裁等)讲座2000元/次,盟内专家(政府官员)讲座1000元/次,全院型讲座(教授、副教授)500元/次。非本地外聘专家往返路费、食宿等费用由学院承担。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外聘教师聘期为一个学期。

2、聘用部门要按照我院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学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检查、教学质量监督等。

3、外聘教师由聘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自觉接受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教务处将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学院聘用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4、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道德败坏者;

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者;

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教务处、督导办听课确认。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外聘教师审批表

附表2:外聘专家申请表  

 

 

 

 

 

 

 

 

附表1               外聘教师审批表

1、个人简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聘用部门


本人联系电话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学位

学制

毕业时间

本科






研究生






最高职业资格/等级


发证单位


获得时间


现工作单位


职务及任职年月


2、主要学习工作经历(含兼职经历、进修经历)

起止年月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或兼职、进修

备    注







3、拟承担我院教学工作情况

兼职方式

(选择填写)

来院授课

课程名称

课时数

授课专业

授课年级









其他





4、学院审批意见

教学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院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姓 名


性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


主要经历及业绩:

 

 

 

讲座时间:

讲座主要内容:

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学院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2

外聘专家申请表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

工作量及课时核算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校外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在我院已制订的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外实践教学的形式及要求

校外实践教学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到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知实习、跟岗实习(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1、认知实习(见习)

认知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2、跟岗实习(工学交替)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辅助工作的活动。

3、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各专业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期初将本学期的《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安排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实践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集体校外实习(认知实习、跟岗实习),指导教师实行钉钉签到,实际授课需提交授课时间安排表、授课计划、学生考勤、成绩等相关材料。学生弹性实习院系需提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指导学生集体校外实习(认知实习、跟岗实习),30人以下(含30人),每班配备1名指导教师,30至60人(含60人)每班配备2名指导教师,以此类推。指导教师去实习基地巡查实习生的次数根据学生实习时间长短灵活把握,原则上每学期巡查1-2次。

    二、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

 1、任课教师利用本人授课时间带领学生去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按相应课时核算。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安排表》,实践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集中校外实习且实际授课,每人每天按6课时计算,超过一周的每天按4课时计算。

 3、实践指导教师去校外实习基地巡查集中实习学生,未实际授课,可核算工作量,发放绩效工资,不给课时补贴。校外实习基地不在市内,按正常出差处理,按照学院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赴企业锻炼的实践教师,可核算工作量,发放绩效工资。近五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教学者,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认定为“双师” 。

 

    附表: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安排表

 


 

 

附表:

           院系部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安排表

 

序号

专业

实践教学形式

实习项目

指导教师

辅带老师

实习班级

人数

实习地点

时间安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院字[2016]222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院系、部、中专学校:

     为建立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院系、部教学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从而提高我院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教学院系、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各教学院、系部积极性,从而全面提升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

二、考核原则:

按照学院内部(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打破现行的集中管理模式,按照分层分工、重心下移、以事分权、以权定责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教学院系、部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

三、 考核对象:各教学院系、部、中专学校

四、 考核方法与考核时间:

分项考核、集中审核。由教务处、实习实训中心、示范校建设办公室分别制定常规教学工作、实践教学工作、示范校建设项目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对各教学院系、部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学期期末。

五、考核内容:

(一)常规教学工作(占总分50%)

考核内容以每学期学院教学工作要点为重点,包括教学安全、教学管理、教材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大赛组织情况、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学籍管理、示范校建设等项。具体考核量化评测点见《各教学院系、部教学工作考核表》。

(二)实践教学工作(占总分20%)

考核内容依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的界定,包括实验教学、实训教学、实习教学、毕业设计四大类。具体考核量化评测点见《教师实践教学过程规范巡视检查记录表》、《实践教学管理检查评价表》。

(三)示范校建设(占总分30%)

考核内容依据《示范校建设项目考核办法》对各项目建设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任务分解、完成情况、工作质量、项目常规管理等评分项和工作创新、表彰奖励、责任事故3个加减分项,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通过审核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教学院系、部奖励、评优的依据。

七、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16年10月

 

 


 

 

附表:

教学院系(部)常规教学工作考核表


教学院系、部(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评测点

分值

得分



1.教学安全

教学安全预防、检查、监督

(1)教学安全检查报告

1




2.教学管理

2.1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1)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教学工作会议出勤情况

3




2.2教学检查

 (1)新生入学教育

1




(2)学期初、中、末教学自查记录及总结、教师和学生座谈会记录

5




(3)教学运行:教学事故(一般扣1分/次;较大扣3分/次;重大扣5分/次,一票否决)

3




(4)教师调、停课情况,节数超过本系本学期工作量20%不能评优

2




2.3 考试工作

1)补考工作组织情况(考场组织、成绩报送等)

4




(2)期末考试组织情况(考场安排、学生违纪扣1分/次)

4




(3)期末考试成绩录入(考核上学期)

4




2.4深入课堂听课情况

1)听课及评课(每位教师听课节数不少于8次)

3




2.5教学管理工作效率

(1)课表编排、工作量核算

3




(2)其他教学工作材料报送(录入课程、各种统计报表及临时工作)

3




2.6 教学档案建设情况

(1)教师业务档案

2




(2)教学文件、教研活动归档

2




3.教材建设

3.1教材建设基本情况

(1)教材通过立项的数量(每立一项加0.5分)





(2)已出版教材数量(每项加1分)





3.2教材征订及领取情况

1)教材征订及领取

4




2)教材是否为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专科)

2




4.专业建设

4.1 专业设置

(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执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5




(2)课程标准制定与执行

4




(3)新增专业调研、论证和备案

2




(4)拟招生专业材料填报

3




4.2 课程建设

(1)核心课程通过审核立项(每门加1分)





(2)核心课程建设验收通过数量(每门加5分)





5.大赛组织情况

5.1教师专业技能大赛

(1)公开课组织情况

4




(2)教师教学竞赛参赛数量(每参加一项加1分)





(3)教师教学竞赛获奖情况(每参加一项按国家级、省级、院级加3,2,1分)





5.2学生技能大赛

(1)参赛数量(每参加一项加1分)





(2)获奖情况(每参加一项按国家级、省级、院级加3,2,1分,按获奖最高级别计分)





6.教学质量工程建设

6.1申报数量

(1)报送记录(每申报一项加1分)





6.2获奖情况

(2)获奖情况统计(每参加一项按国家级、省级、院级加5,3,1分)





7.学籍管理

7.1学籍注册

(1)按时间、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3




(2)按时上交新生档案

3




(3)重视程度,学籍注册表班中辅导员、学生科长、系主任签字情况

2




(4)新生学籍注册有无遗漏或失误

5




7.2毕业生工作

(1)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4




(2)图像信息采集及时通知学生,无遗漏

3




(3)毕业生档案整理情况

3




7.3学籍日常管理

(1)及时处理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异动

3




7.4英语三、四六级考试

(1)报名情况

3




(2)过关率

1




(3)考试纪律

1




7.5数据平台填报

(1)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5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院字[2016]221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院系、部、中专学校: 

为全面落实学院《自治区高职院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根据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制订学院《建设项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教学院系、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院《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根据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制定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办法》将《建设方案》各项指标量化为考核点,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对各项目建设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各项目工作小组及责任人实施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采取院级考核与各项目工作小组自查自评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根据《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示范校建设办公室”、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工作组负责各建设项目的阶段性考核、年度考核及项目完工后的整体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示范校领导小组。

第五条  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根据各项目工作小组在建设项目中承担的不同任务,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重点对各项目建设工作的质量实施监控;同时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可根据情况邀请校外专家、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5分)、制度建设(10分)、任务分解(10分)、完成情况(30分)、工作质量(30分)、项目常规管理(15分)6个标准评分项和工作创新、表彰奖励、责任事故3个加减分项(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分为阶段性考核、年度考核与建设期完成验收考核。阶段性考核每学期期1次,年度考核在2016年、2017年、2018年12月初进行。采取查资料、工作汇报、个别访谈、因素分析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的全面性与公正性。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各等次划分如下表:

等     次

分值区间

85分以上

84-75

74-60

60以下

第五章  奖惩

第九条  学院建立“示范校建设项目”建设工作专项奖励基金,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分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条  奖惩以示范校建设办公室与考核评估工作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特殊情况下专项项目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考核),结合各项目工作小组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大小、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确定奖惩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奖惩办法。

1、阶段性考核及奖惩。每学期在校园网上通报各项目工作小组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督查结果。对未能完成建设指标的项目工作小组给予通报批评,由示范校建设办责令其限期完成;在规定期限到期时仍未完成建设指标,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2、年度考核及奖惩。对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项目工作小组,学院予以奖励;对考核为差等次的项目工作小组,给予项目负责人校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建设办规定期限到期时仍未达到中等考核等次的项目工作小组,由示范校领导小组追责。

3、项目建设完成验收考核及奖惩。按时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通过自治区教育厅验收的项目工作小组,学院创建办公室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考核,推荐“优秀项目工作组”及优秀个人若干名,学院予以奖励,并对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进、国内外考察进修时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或本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制定,其中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的奖金额依据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完成工作量大小及任务难易程度来确定。

第十三条  凡年度整体考核及建设期结束时自治区教育厅验收考核为差等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以及项目工作小组相关责任人所在部门所有教职工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出现,领导小组免去该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资格。

1、未经示范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指标、工作进度、资金用途,对后续建设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年度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的。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作为,延误建设进程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校建设办负责解释。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5日

 

 

 

 

 

 

附件

 

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5分)

1、责任人负责制(2分)

建立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成立了项目建设组织机构1分,建立了项目责任人负责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和权力1分;未落实不得分


2、分工负责制(2分)

建立组内人员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每项建设任务和项目常规管理工作都落实到专人。

建立了分工负责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2分;未落实不得分


3、宣传发动、全员参与(1分)

通过多种形式对项目建设进行宣传发动,使项目组人员认识到位,思路清晰。在建设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效果良好。

召开宣传发动会议,效果良好;建设过程中经常性开展教育培训,全员参与1分;未落实不得分


设(10分)

1、建章立制(5分)

建立符合本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常规例会、调度、检查等工作制度。

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3分,建立常规例会、调度、检查等工作制度内容科学合理2分;不符合要求酌扣


2、制度落实(5分)

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拟定或调整完善管理措施。

制度落实到位,执行有力度5分;其中有1人次未落实学院及本项目工作制度扣1分(此项累加计算,最高扣5分)


(10分)

1、任务分解(3分)

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项目目标和建设内容,科学分解任务指标,项目工作方案具体。

制订了具体任务和完成人的任务计划表2分;工作方案完整详实1分;无方案不得分;方案不符合要求或有漏项的酌扣


2分期计划(3分)

制订月、学期、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得当,可操作性强。

制订了月计划1分、学期计划1分、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1分;缺少月、学期、年度计划不得分;规划不合理酌扣


3、方法措施(4分)

有完成任务的方法措施,解决方案科学合理。

针对重点工作或难点工作,制订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效果良好,4分;无措施不得分;效果不好酌扣


(30分)

1、管理到位(10分)

管理到位,调度、跟进及时,情况了解清楚,进度把握到位,遇到临时困难时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工作例会制度落实2分,主要工作专人跟进指导管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项目负责人能主动协调或配合,3分;有反映月进度1分、学期进度2分、年度工作进度表2分


2、工作进展(20分)

按照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的要求,按计划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全部工作任务,20分;完成工作任务的90%,15分;完成工作任务的85%,10分;

完成工作任务的80%,5分;完成工作任务未达到80%,不得分;


(30分)

1、过程控制(10分)

按计划进行项目工作过程的控制。

工作质量优,10分;工作质量良,8分;工作质量中,5分;工作质量低,不得分;


2、工作效果(20分)

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期工作目标。

学期、年度工作进度全部落实,20分;1项具体工作未完成扣2分(此项累加计算,最高扣20分)


(15分)

1、资料管理(5分)

建立分类的资料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建立了分类资料档案1分,管理规范,资料齐全4分;未落实要求酌扣


2、工作汇报(5分)

按期总结汇报工作情况(每年一次总结汇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每月汇报1分,每年一次总结汇报4分;每少一次规定的工作汇报扣1分;重大事项不及时汇报每次扣2分(最高扣5分);工作汇报质量不高酌扣


3、对外宣传(5分)

主动做好对内、外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工作成果及经验。

每年在院级(含)以上媒体上有至少5次报道。院级每少一次扣1分。省级以上加分。


4、工作创新

积极推进工作创新,工作有新思路、新办法,效果好。

工作有创新,有新思路、新办法,创新效果好,每项视情况加1-5分


1、项目建设获奖

项目建设工作获得院级以上表彰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

教育部表彰1次,加20分;

教育厅表彰1次,加10分;

学院表彰1次,加2分;

国家级媒体报道1次,加10分;

省级媒体报道1次,加5分


2、科研成果

获得科研成果。

国家级科研成果1项,加30分(课题、科研等);成果获奖1-3等奖,分别加15分、8分、5分;

省级科研成果1项,加10分;成果获奖1-3等奖分别加12分、6分、4分

院级科研成果8分;1-3等奖分别加8分、5分、2分


3、职业技能比赛获奖

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及行业企业技能比赛。

国家级1-5名,分别加5、4、3、2、1分;省级1-3名,分别加4、3、2分;院级1-3名,分别加3、2、1分;行业企业参照院级执行


4、责任事故

由于主观原因或工作不得力,没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重大责任事故,扣10分

较大责任事故,扣8分

一般责任事故,扣5分


合计得分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院字[2016]192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度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与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示范校建设项目组:

为了推进我院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开展,全面落实《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经研究编制2016年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第一批建设项目与资金分配方案,现予印发,请示范校各建设项目组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度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与资金分配方案

    为了保证我院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现将2016年我院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第一批建设项目与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建设项目

示范校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一批建设项目有: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优质核心课程建设、共享型教学资源库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教材建设,思政课程改革专项。计划匹配资金共计478.5万元。

二、 项目管理

项目按照申报立项、项目审批、研究期、结项申请、结项、项目应用六个环节严格管理。

1.项目申报。各项目组、各重点建设专业按照示范校建设办公室要求组织申报;

2.审批立项。示范校建设办公室组织立项评审;

3.中期检查。示范校办公室组织安排项目中期检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4. 结项申请需在结项前1个月提交示范校建设办公室,届时将组织专家评审;

5. 项目通过验收结项,示范校建设办公室在应用1年后收集反馈信息。

三、资金匹配方案

 

建设项目资金匹配表(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资金总额

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支出

人才培养方案建设

40万元

每个专业人才培养计划1万元。

1、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调研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材料汇编、教材编写、印刷装订、教学资源库制作等费用;

2.企业和技术专家论证、咨询、讲学、实操等费用及由此发生的差旅费用。

3、项目成果评审、鉴定、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优质核心课程建设

56万元

院级重点核心课程2万元,系级重点课程1万元

现代学徒制试点

10万元

汽车维修与检测、畜牧兽医专业各5万元

教材建设

20万元

共出版10门教材

思政课改专项

5万元

思政课程改革项目

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

278万元

购买高教社教学资源库资源 45万元;购买服务器200万元;购买课程资源33万元

用于购买专业教学资源及硬件设备费用。

师资队伍建设

69.5万元

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

1、引进、聘请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职教师所需费用。

2、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费用(国内院校进修、实践锻炼、参加学术研讨或交流会)及相关的差旅费等。

3、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测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培训等费用。

    四 、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发放建设项目匹配资金的30%;通过中期检查的,发放建设资金的50%;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发放20%; 

2、各项目要求有专人管理匹配资金的收支,有台账和票据复印件;   

3、资金去向严格按计划使用,符合财务报销规定;

    4、项目验收合格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

                                2016年3月1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1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高我院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确保我院教师队伍能适应职业教育不断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建立一支教学能力强、学识水平高、实践操作能力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我院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师资实际,特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按照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相应要求,结合我院总体发展规划,在未来的2-3年内,我院“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要达到专业教师队伍的80%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

1、基本素质: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对所任教的学科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2、职业素质:具有较强的行业职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并能应用于各种教学环节。

3、管理能力:熟悉企业或行业的管理规定,具备指导学生参与行业企业经营管理和参加基本生产实践活动的能力。

4、创新能力:善于接受新信息、新知识、新观念,掌握创新的一般原理和技能,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活动。

 二、培养措施

(一)拓宽培养渠道,优化培养模式。

“双师”教育不仅仅是对专业理论课教师进行实践教学能力的培训,同时还应包括实践课指导教师专业理论基础和教学技巧提高的培训。学校广开教师在职教育的多种途径,优化培养模式。

1、在职培养: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首先是加强理论课教师培养,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的同时,要求参加学校实训基地和生产一线实践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动手能力和操作水平。其次是加强实践课指导教师培养。在不断提高动手能力和操作水平的同时,加强专业理论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2、校外培训:依托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建立“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探索职业教育师资定向培养制度和“学历教育+企业实训”的培养办法。一是选派具有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参加学校或行业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二是认真落实省级、国家级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培训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骨干教师参加国家或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和企业顶岗。

3、企业轮训:建立教师轮训制度,加大校企合作的力度,实行新任教师先实践、后上岗和教师定期实践制度。力争在近三年内,分期分批将所有的专业教师送到企业进行培训,真正实现教师与企业的“零距离”接触。专业教师每两年专业实践的时间累积不少于两个月。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加入行业协会组织。

(二)改革用人制度,吸纳企业精英

1、新增教师编制主要用于引进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

2、从企业聘请人员充实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一是从生产一线选聘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经过教师培训做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二是从企业、产业部门引进一些具有工程系列中高级技术职称、有多年在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引进一些专业基础扎实,有丰富实践经验或操作技能,具备教师基本条件的技术骨干做专职教师。采用这种的办法,既可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又可对在校专职教师的实践能力的提高上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邀请专家、教授、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为教师进行系统的专业讲座培训。

(三)补充培养方式,以优带新

作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的一种补充方式,“以老带新、以优带新”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这是职业学校培养新教师的有效模式,它可以大大缩短新教师对岗位、教育教学常规和过程的适应期,同时也促进新、老教师双方对教育教学过程的思考和研究,提高理论课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加速其成长为“双师型”教师。

     三、认定标准与程序

(一)认定标准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合格的教师,承担本专业的理论教学并能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任课教师:

  1、通过评审,取得国家承认的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通过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4、通过国家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5、具有和本专业相适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6、指导学生或参加在国家级、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并有获奖证书。

  7、近三年中有在企业连续挂职3个月以上或累计参加企业顶岗实践6个月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

8、近五年主持以上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给企业当年直接增加税后净利10万元以上。

(二)认定程序

    1、本人填写《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确认申报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在院系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双师型”教师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从学院的培养目标与教学要求出发,着力打造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学院采取以下措施加快“双师型”教师建设步伐。

一是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二是鼓励教师参加各种技能培训与进修,提高技能水平与获得各种技术资格;

三是利用学院与多家企业的校企合作机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进行专业培训,实习于生产第一线,学习新技术,充实新知识;

四是要求广大教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方向,使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紧密联系,以从事岗位工作所要求的知识、技能为教学标准;

五是对于已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教师,学校将聘为“双师型”教师。

五、“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1、每学期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程。

2、每二年内要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种:

(1)每学期至少承担一门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等)的教学工作或培训、实训、实习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工程应用、开发研究等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3)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到企业单位兼职工作1—3个月,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实践能力。

  (4)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型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并有相关教材、论文或其他成果。

  (5)主持(或主要参与)学院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效果良好。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确认申报表

 

 

 

 

 

 

 

附件: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确认申报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    间


所在院系


承担课程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高校系列技术职称


高校教师资格证获得时间


职业资格证或

技能等级证


等级


发证机关


取得时间


在企业实践地点


实践时间


申报条件及

依据材料

符合双师型标准的第     条。

院系

推荐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教务处

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

审批

意见

 

 

 

 

主管院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2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制订2016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过程和培养模式的总体设计,是配置教学资源、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为规范做好我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现对2016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教学单位参照此意见,切实研究并落实。

    一、指导思想

    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培养理念,全面推动素质教育,拓宽人才培养思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深化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课程选修自主性,扩大学分获取的途径。加强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的灵活性;将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有效地融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采用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和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力求最大限度调动学生成才的内在动力,使进入本培养方案的学生在毕业时,成为除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并在人文素质、职业素养、创新创业精神及个性塑造等方面具备较好发展潜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基本框架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与格式

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包括:招生对象、学制、修业年限,教育类型及学历层次,人才培养目标、核心岗位(群)分析,毕业条件,职业能力与学习内容分析,素质教育分获取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说明、教学计划安排表等几个主要方面。

格式要求:见附件1。

2.“教学计划安排表”要求

在2016级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结构由必修课程模块和选修课程模块组成,其中,必修课程模块包括职业基本素质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本能力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专项能力课程(专业课)和专业综合能力课程(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等四个方面选修课程模块包括公共选修课程、职业综合素质项目、专业拓展能力项目三个方面。整个课程框架和学分分配见表1。                           

表1 课程框架和学分分配表

课程性质

课程

类别

课程序列

课程名称

学分小计

开设学期

必修

职业基本素质

A1类: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势与政策、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实训、大学英语/日语、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及安全教育讲座、创新创业(理论)、军训与入学教育、公益劳动、汽车驾驶

29

1-4

专业基本能力

A2类:专业理论基础、专业基本实践技能课程

各专业自定义

若干

1-3

专业专项能力

A3类:专业核心课程

各专业自定义

若干

3-4

专业综合能力

A4类:综合职业能力课程

毕业设计(4)、顶岗实习(16)

20

5-6

A类课程学分合计

110-130

选修

开放性选修课程

B1类:公共选修课程

应用语文选修(应用文写作、演讲与口才、书法)、公共艺术选修课(音乐、美术、影视)、英语(3、4级考试)、体育选项等

6

3-4

B2类:专业拓展选修课程

各专业自定义。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本专业基础课程

本专业课程

跨专业课程

创业类课程,如财务、营销、企业管理等

创新类课程

若干

2-5

职业综合素质

C1类:技能考证考级

英语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全国英语四级证书,全国英语六级证书,计算机一级,计算机二级,职业技能证书等

5

1-6

C2类:综合素质训练

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创新创业(实践)

4

1-4

C3类:

创新创业实践

创新创业试点项目

各专业可自定义。比如:创新意识训练、创业实践、科技项目孵化、创业探索…

若干

1-4

专业拓展能力

C4类:技能竞赛项目

各专业可自定义,规定若干个重要的技能项目。比如:

    各级级技能竞赛

    各级知识、素质、艺术类竞赛,

    各级科技竞赛,

    各级体育比赛

若干

1-4

C5类:专业特长培养项目

各专业可自定义,规定若干个重要的项目。比如:名师工作室,特长生工作室,课题项目研究,专利证书,   软件著作权,公开出版的艺术、文学作品,区级大创项目…

若干

1-4

B、C类课程学分合计

20-40

课程总学分

150

说明: 

   (1)A类必修模块:包括A1类职业基本素质课程、A2类专业基本能力课程、A3类专业专项能力课程、A4类专业综合能力课程。其中:

A1类课程:面向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养、人文素养、健康心智、科学思维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应用分析能力、理解交流能力等而设置的课程。该类课程中,部分课程采用网络自主学习的方式。(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实训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开课)

A2类课程:针对职业岗位(群)共同的职业能力要求而设置的课程,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技能。在该类课程中,视具体情况部分课程可以采用翻转课堂教学、课内课外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等方式。

A3类课程:针对本专业特定的职业岗位能力要求而设置的核心课程。在该类课程中,视具体情况部分课程可以采用翻转课堂教学、课内课外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等方式。

A4类课程:为了深化和拓展学生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就业的要求和职业的发展而设置的课程,包括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

(2)B类选修模块:包括B1类公共选修课程、B2类专业拓展选修课程。其中:

B1类课程: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培养文化通感和科学精神为目的,围绕中国历史与民族文化、世界历史与世界文明、价值观与思维方法、科技进步与生命探索、经济发展与社会脉动、文学艺术与美感、跨文化沟通与人际交往等类别,由学生自主选修。课源为各类公选课、引进的网络课程、自建的视频课程和MOOC课程,在所提供的课程中限选6学分,其中至少应含公共艺术课程2学分。(艺术系学生在选修时要避开本专业,如音乐教育不得选修音乐欣赏,美术教育的学生不得选修美术鉴赏。语文教育的学生不得选修大学语文)在该类课程中,视具体情况部分课程采用网络自主学习、课内课外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等方式。

B2类课程:学生自主选修本专业的专业课程、跨专业的专业课程、专业相关的公共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等。在该类课程中,视具体情况部分课程可以采用翻转课堂教学、课内课外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等方式。

(3)C类选修模块:课程类型为活动参与、项目研究、证书获取、作品成果等。包括C1类技能考证考级、C2类综合素质训练活动、C3类创新创业实践、C4类技能竞赛项目、C5类专业特长培养项目。其中:

C1类技能考证考级项目:面向学生毕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而设置的项目。学生必须在所列出技能考证考级项目中修满5个学分,其中英语应用能力为2学分,全国英语四级证书为4学分,全国英语六级证书为6学分,计算机一级为1学分,计算机二级为3学分,普通话合格证为2学分,其他职业技能证书由各专业根据难易程度自行规定学分,同一类别证书学分不得累加,按最高学分计算。

C2类综合素质训练活动:面向学生所设立的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体育拓展活动,人文素质修炼活动等。具体体现为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两门课,总共5个学分,其中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为4个学分,通过获取20个思想素质分,20个文化素质分,20个身心素质分,20个职业素质分来折算其4个学分,创新创业(实践)为1个学分,通过获取20个创新创业类素质分来折算其1个学分,学生至少要修满4学分,详细见表3

C3类创新创业实践:面向学生所设立的创新意识训练、创业实践、科技项目孵化、创业探索等,实施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每个项目的学分由各专业根据难易程度、取得的成果等自行规定。

    C4类技能竞赛项目:学生参加各类各级技能竞赛,获取学分。原则上按照国家级竞赛参与为4个学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为8个学分、7个学分、6个学分;区级竞赛参与为3个学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个学分、4个学分、3个学分;盟市级、院级竞赛参与为1个学分,获一、二、三等奖为3个学分、2个学分、1个学分;院系级竞赛获一等奖为2个学分,获二等奖、三等奖为1个学分;同一项目不累计,按最高学分计算。

 C5类专业特长培养项目:可以以若干门项目课程的方式进行设置,教师把企业、行业、社会项目等引入课程教学,实施杰出人才的培养。项目课程的教学组织方式可以是名师工作室,特长生工作室,研究俱乐部等,课程的考核结果可以是专利证书, 软件著作权,公开出版的艺术、文学作品,项目验收等。每个项目的学分由各专业根据难易程度、取得的成果等自行规定。

   (4)B2类、C3类、C4类、C5类模块中的学分为任选学分可以打通使用。学生在上述每个模块中任选学分数的上限分别规定为:B2类为25、C3类为25、C4类为10、C5类为20。

   (5)A、B、C类序列课程的设置,体现了分类分层培养的理念。

① A类序列课程,相当于专业准出课程,是达到专业标准和目标的最基本要求,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

② B类序列课程,体现在A类序列课程的基础上的个性化培养和分类分层教学。

③ C类序列课程,主要是体现分类培养,包括技能人才的培养、创业人才的培养,杰出人才的培养以及职业修养的养成等。

(6)A、B、C类序列课程的设置,同时也体现了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体系框架中是主要要素。其中:

A1类序列课程,主要对应的是基本素质部分,是必修的。

A2、A3 、A4类序列课程,主要对应的是专业素质和职业核心素质的培养。是必修的。

B1、B2类序列课程,主要对应的是基本素质和职业素质之中的相关内容,以课程的形式,通过选修的方式完成。

C1、C2、C3、C4、C5类序列课程,主要对应的是职业素质之中的相关内容,以完成项目或实践的形式,通过选修完成。

表2  A1类职业基本素质课时学分安排表

课程

学分/课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学分:2,课时:32(其中实践为10课时)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学分:2,课时:36(其中实践为8课时)

民族理论与形势政策

学分:1,课时:18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学分:2,课时:36

体育

学分:3,课时:54,开设2个学期。第1学期1-9周上课,18课时,计1学分;第2学期,36课时,计2学分。

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实训

学分:4,课时:68,开设2个学期。第1学期,32课时,计2学分;第2学期,36课时,计2学分。

大学英语

学分:4,课时:68,开设2个学期。第1学期,32课时,计2学分;第2学期,36课时,计2学分。

心理健康教育

学分:2,课时:36

军事理论及安全教育讲座

学分:1,课时:14,第1学期10-16周上课

大学语文

学分:2,课时:36

创新创业(理论)

学分:2,课时:36

军训与入学教育

学分:2,2周

公益劳动

学分:1,1周

汽车驾驶

学分:2,

30学分

 

 表3素质教育分获取项目表

模块

名称

项目名称

素质教育分/项

素质教育分/学分

获取办法

考核

要点

学期安排

责任部门

思想

素质

思想与道德素质类活动

5

1学分

(20个素质教育分可认定《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课程1学分,最高认定1学分)

活动感悟

1-4

学生处、团委

政治法律素质类活动

5

参与活动

志愿服务

10

服务时间

思想素质类社团活动

10

活动记录

文化

素质

历史哲学人文修养类活动

5

1学分

(20个素质教育分可认定《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课程1学分,最高认定1学分)

活动感悟

1-4

学生处、团委

兴安文化大讲堂系列活动

15

参与活动

1-4

文化素质类社团活动

10

参与活动

1-4

身心

素质

户外素质拓展训练

5

1学分

(20个素质教育分可认定《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课程1学分,最高认定1学分)

活动感悟

1-4

公共教学部、团委、学生处

 

院级及以上各类体育比赛

10

比赛成绩

1-4

身心素质类社团活动

5

活动记录

1-4

心理普查、心理跟踪调查

5

问卷记录

1-4

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拓展培训

5

参与活动

1-4

职场

基本

素质

职业规划类活动

10

1学分

(20个素质教育分可认定《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课程1学分,最高认定1学分)

活动记录

1

学生处、

团委

专业实践类活动

10

活动记录

1-4

就业指导系列活动

10

活动记录

5

职业技能大赛

10

参赛记录、证书

2-6

名师工作室

10

记录、证书

2-5

创新

创业

素质

创新创意创业类教育活动、创业社团活动

10

1学分

(20个素质教育分可认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1学分,最高认定1学分

活动记录

1-5

创新创意类大赛

10

参赛记录、证书

2-5

科技立项、创客空间

10

活动立项、结项、过程记录

2-6

创业培训

10

考试成绩

2-4

创业大赛

10

参赛记录、证书

2-6

创业公司、商贸创业街

10

运营记录

1-6

   “教学计划安排表”格式见附件2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和附表四。

    3.毕业条件

学分要求: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50学分;

素质教育分要求:必须获得4学分

    三、特别说明

1.学分制培养试点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2016级按学分制培养模式进行实施试点。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进行职业技能培养,构建新型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改造传统的教学环境,改革创新教学方式与手段,施行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

3.学分与学时安排

(1)普通课程原则上按每16课时计为1学分,整周实训类课程,按每周20-26课时计为1学分。各专业在确定课程的学分数时,应注意课时数与学分数的匹配性。

(2)毕业设计不计课时数占4个学分;顶岗实习不计课时数占16个学分。

(3)C1、C2、C3、C4、C5类不占学时。

    4.学期与课时安排

(1)校内教学总时数控制在1900课时内(不包括毕业设计、顶岗实习、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创新创业(实践)、专业认知、技能考证考级、技能竞赛及专业特长培养项目的课时数),平均周学时控制在28课时以内,其中校内实践教学时数控制在校内教学总时数的50%~60%。

(2)毕业设计安排在第五学期启动,毕业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学生顶岗实习之后完成。毕业设计与顶岗实习在教学计划表中不安排具体的课时数。

(3)除全院性公共课程外,其它课程的课时总数应尽量满足:课时总数=周时数×教学周数。

(4)第1、2学期不安排整周的模块化课程,其它学期根据课程的性质适当安排模块化教学。

(5)所有课程安排在第五学期前完成。从第五学期起,原则上学生必须全部参加顶岗实习,不再安排课程教学。

(6)A1类职业基本素质课程应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课时总数、学分总数、时间安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四、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安排

1. 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调研

对于所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制订前,必须进行专业调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撰写专业人才需求调研与分析报告,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专业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进行行业、企业调查。了解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了解从业人员的数量,重点了解专业对应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的分布结构;熟悉工作流程,了解相关职业岗位的主要职业活动和工作要求,并根据职业分类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本专业面向的职业领域和职业岗位。

(2) 劳动力市场人才供求分析。通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人才市场等,了解全市人才市场相关职业岗位人才的供需状况。

(3) 区内高职院校专业调查。主要了解区内高职院校本专业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状况;了解专业教学水平,包括师资、专业教学装备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等情况。

(4) 往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了解往届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情况,剖析原有专业培养方案的缺陷和不足,充分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和相应职业岗位(群)对人才的规格要求变化。

(5) 撰写人才需求调研与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调研的目的、思路、对象与方法,调研情况,专业调研分析结论和建议。

2.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论证

(1) 职业岗位及能力分析。开发小组、企业一线专家共同讨论分析,确定本专业所覆盖的职业岗位(群),分析职业功能特点、职业能力特征等;根据职业活动和工作要求,分析工作过程和工作任务;分析完成每项任务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按工作要求完成职业岗位分析表、典型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2) 构建课程体系,确定核心课程。开发小组、院内外教育专家集体讨论,根据专业调研报告和职业能力分析表设置课程门类,构建课程体系、明确主要教学内容及教学模式,并确定专业核心课程。注意课程名称的规范,同一门课程不能任意修改课程名称。

(3)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相关要求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表及相关文档的撰写,所有文档格式(如字体、段落间距)都遵照附件模板。

(4) 专家论证。各院系邀请企业专家、教育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论证(格式见附件3)

    (5) 人才培养方案审核与定稿。各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内所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过程进行监控,对调研报告、培养方案进行第一轮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审定表(附件4)递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第二轮审核。审核定稿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3.人才培养方案编印

教务处负责编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下发至各教学部门。

    4.时间安排

5月15日前: 提交专业调研计划。         

6月15日前:2016级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6月30日前: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证审定,并进行修改

7月4日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并提交教务处。

附件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模板格式

附件2:教学计划安排表模板格式

附件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

附件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意见表


附件1

XX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           专业负责人:      )

一、招生对象、学制、学历、修业年限

1. 招生对象

2. 学    制

3. 学    历:

4. 修业年限

二、人才培养目标

三、核心岗位(群)分析

序号

核心岗位(群)

素质能力要求

专业核心课程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1





2










四、毕业条件

本专业学生应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毕业:

1. 学分要求: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60学分。

2. 素质教育分要求:取得120个素质教育分。

五、职业能力与学习内容分析 (B2、C3、C4、C5可以根据需要填写)

1A1:职业基本素质学习领域(相关内容由课程负责部门进行修订)

职业基本素质

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责任部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民族理论与形势政策》


马列部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招就处


体育


公共教学部


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实训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大学英语


公共教学部


心理健康教育


学生处


军事理论及安全教育讲座


宣传统战部


大学语文


师范教育学院


创新创业(理论)


学生处


军训与入学教育


宣传统战部


公益劳动




汽车驾驶


驾校

2.A2:专业基本能力学习领域

专业基本能力

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

《╳╳╳》

《╳╳╳》

3.A3:专业专项能力学习领域职业专项能力-学习内容分析

专业专项能力

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

《╳╳╳》

《╳╳╳》

4.A4:专业综合能力学习领域

专业综合能力

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毕业设计 》

《顶岗实习》

   5. B2:专业拓展选修课

专业拓展能力

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

《╳╳╳》

《╳╳╳》

   6. C1:技能考证考级

证书名称

主要学习内容

《╳╳╳》

《╳╳╳》

《╳╳╳》

7. C2:综合素质训练(学工部门修订)

综合素质

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

《创新创业(实践)》

8. C3: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学工部门修订)

项目名称

项目介绍

 9. C4:技能竞赛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介绍

 10. C5:专业特长培养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介绍

六、素质教育分获取项目(学工部门修订)

七、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说明

1.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2.课程体系

3.课程教学实施

4.素质教育分获取说明

5.实施条件保障

八、教学计划安排表


 

附件2:

附表一、2016级  ******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

课程性质

课程类别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总时数

其中

考核方式

学年/学期/学时数

课程学分

实践时数

考试

考查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16W

18W

18W

18W

18W

18W

必修

模块

A1职业基本素质学习领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54

22


4






3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72

36



4





4


形势与政策

18





1




1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36






2



2


体育

54

54

1

2

第1学期1-9周上课

3


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实训

34

17


2






2


大学英语/日语

68


2

2





4


心理健康教育

36




2





2


军事理论及安全教育讲座

14



1

第1学期10-16周上课

1


创新创业基础(理论)

36




2





2


军训与入学教育





2W






2


公益劳动





1W






1


汽车驾驶

36

36



机动

机动

机动

机动



2

A1职业基本素质学习领域学时数、学分数小计

458

165



11

12

1

2



29

A2专业基本能力学习领域


课程1













课程2













课程3













课程4













课程5












必修

模块



课程6













课程7













课程9













课程10













课程11












A2专业基本能力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A3专业专项能力学习领域


课程12













课程13













课程14













课程15













课程16












A3专业专项能力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A4专业综合能力学习领域


毕业设计









4


顶岗实习










16

A4专业综合能力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20

必修模块学时、学分数小计

1616










120-140

选修

模块

B1公共选修课程


应用语文选修(应用文写作、演讲与口才、书法)

36

18





2



2


公共艺术选修课(音乐、美术、影视)

36





2




2


英语(3、4级考试)、体育选项

72

54


三、四



2

2

体育第三学期1-9W上课

4

B1公共选修课程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144

72









8

B2专业拓展选修课程





















































B2专业拓展选修课程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25

C1技能考证考级


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1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3


自治区高职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2


全国英语四级证书











4


全国英语六级证书











6


本专业其他职业技能证书






































C1技能考证考级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5

C2综合素质训练


大学生综合素质











3


创新创业(实践)











3

C2综合素质训练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4


C3创新创业项目

创新意识训练












创业实践












科技项目孵化
























C3创新创业项目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C4技能竞赛项目

国家级一等奖

 











8

国家级二等奖











7

国家级三等奖国家级竞赛参与











6

省级一等奖

 











5

省级二等奖











4

省级三等奖国家级竞赛参与











3

盟市级一等奖











3

盟市级二、三等奖盟市级竞赛参与











2

院级一等奖











2

院级二、三等奖院级参与











1

C4技能竞赛项目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C5专业特长培养项目

















































C5专业特长培养项目学习领域学时、学分数小计












选修模块学分数 小计











20-40

总学分











160


















 

 

 

附表二、2016级  ******专业课程设置学期分配表

第一学期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教学模式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A1

必修

54

2

课堂理实一体

2

体育

A1

必修

18

1


3

大学英语/日语

A1

必修

32

2


4

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实训

A1

必修

32

2


5

军事理论及安全教育讲座

A1

必修

14

1












































合计




最低学分要求

   必修:                            选修:

第二学期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教学模式

1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A1

必修

36

2


2

体育

A1

必修

18

1


3

大学英语I

A1

必修

36

2


4

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实训

A1

必修

36

2


5

心理健康教育

A1

必修

36

2



















































合计




最低学分要求

   必修:                            选修:

第三学期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教学模式

1

形势与政策

A1

必修

18

1


2

大学语文

A1

必修

36

2


3

公共艺术选修课(音乐、美术、影视)

B1

选修

36

2


4

英语(3、4级考试)、体育选项

B1

选修

36

2


























































合计




最低学分要求

   必修:                            选修:

第四学期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教学模式

1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A1

必修

36

2


2

英语(3、4级考试)、体育选项

B1

选修

36

2


3

应用语文选修(应用文写作、演讲与口才、书法)

B1

选修

36

2


























































合计




最低学分要求

   必修:                            选修:

第五学期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教学模式

1





















合计




最低学分要求

   必修:                            选修:









 

 

 

 

 

 

 

 

 

 

附表三    2016级    ******专业    学时与学分分配表

课程类别

学分数

学时数

实践学时数

学分比

学时比

实践学时比

A1职业基本素质学习领域

30

470

142

18.75%


30.21%

A2专业基本能力学习领域







A3专业专项能力学习领域







A4专业综合能力学习领域

20



12.5%


12.5%

B1公共选修课程

8

144

72

5%


50%

B2专业拓展选修课程







C1技能考证考级


0

0


0

0

C2综合素质训练


0

0


0

0

C3创新创业项目


0

0


0

0

C4技能竞赛项目


0

0


0

0

C5专业特长培养项目


0

0


0

0

合计

160



100%

100%


 

 


 

附表四    2016级    ******专业    教学环节分配表


学年

学期

军训及入学教育

公益
  劳动

课堂
  教学

专业实习、实训

顶岗

实习

考试

假期

学期总周数



2W

1W





















































合    计










 

 

 


 

附件3:

2016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论证评价表

               院系2016                专业】

评价项目(分值)

5分标准

3分标准

1分标准

得分

依据与培养目标

制定方案的依据(5分)

充分

一般

不充分


人才定位(5分)

符合社会需求和学院目标

基本符合社会需求

不符合实际


培养目标(5分)

明确

一般

不清晰


就业岗位(5分)

岗位就业充分

岗位有限

岗位少就业难


个人职业发展(5分)

空间大

有限

空间萎缩


培养模式(5分)

较适合

一般

不适合


分数小计(30分)

5×  

3×  

1×  


课程体系构建

对目标的支撑作用(5分)

足以支撑岗位目标和职业发展需要

满足岗位基本需求

不完善、不能满足岗位要求


形成职业核心能力的完整性(5分)

完整的职业核心能力

大部分核心能力

小部分核心能力


职业素质结构(5分)

合理

一般

不合理


职业知识结构(5分)

合理

一般

不合理


职业能力结构(5分)

合理

一般

不合理


职业证书对职业能力的体现度(5分)

完整体现

一般

不能直接体现


分数小计(30分)

5×  

3×  

1×  


课程与计划

课程设置(5分)

完全覆盖职业岗位需求

基本覆盖职业岗位需求

不能覆盖职业岗位需求


课时设置(5分)

合理

需要部分调整

不合理


课序设置(5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主干课程职业能力与学习内容分析(5分)

准确

基本准确

不准确


毕业条件(5分)

清楚明确

基本明确

不清楚


分数小计(25分)

5×  

3×  

1×  


实施

实习实训条件支撑(5分)

足够

基本满足

缺乏


师资配备与教学能力(5分)

一般


教学方法(5分)

较适用

一般

不适用


分数小计(15分)

5×  

3×

1×  


专家签名


总分


日期









 

 


 

附件4:

学院2016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意见表

 

院系审核意见:

 

 

意见样式:已对本学院所有专业的2014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培养方案制订过程符合学院要求,培养方案及调研报告等审核通过。

 

 

 

 

 

 

院系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教务处审核意见:

 

 

 

意见样式:教务处已对该学院所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果:……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分管院长审核意见

 

 

 

 

 

意见样式:同意执行下发。

 

 

 

 

 

 

 

                                       分管院长签字:           日期: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3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原则,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建立多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的特点:

    1.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习规定的课程。

    2.承认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其爱好,发挥其所长。学生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只有达到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二  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凡是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各院系应制订学分制实施性专业培养方案(具体要求见“关于学分制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原则意见” ),报教务处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性环节。必修课的学分为总学分的84%右。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拓展课程。限选课是针对特定专业方向而设置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任选课是为了拓展学生知识,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以任意选择。拓展课程是以深化和拓宽学生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适应就业的要求和变化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的学分为总学分的16%左右。

各专业应充分重视选修课的设置,提供较多的选修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教务处应认真做好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三  学分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是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分配课时、安排老师工作量的依据。

    1.学分值的确定

1. 理论教学:课程教学一般以每16学时为1个学分,为方便计算,全学期上满14周的课程也可以按其周课时数计算学分。

    2.实践教学:各类实习、课程设计、项目设计、毕业设计等集中进行的活动,每周按1学分计,各课程开设的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

    3.其它环节: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军训和入学教育等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

第六条 关于奖励学分:

鼓励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拓展,学生参加培养方案外的各类竞赛、考证考级等予以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折合选修课学分。

    1.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专业除外)为2学分,全国英语四级证书(英语专业除外)为4学分,全国英语六级证书(英语专业除外)为6学分,计算机一级为1学分,计算机二级为3学分(计算机、专业除外),同一类别证书学分不得累加,按最高学分计算。

    2.国家级竞赛参与为4个学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为8个学分、7个学分、6个学分;区级竞赛参与为3个学分,获一、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5个学分、4个学分、3个学分;盟市级竞赛参与为2个学分,获一等奖为3个学分(获二等奖、三等奖等同于参与);院级竞赛参与为1个学分,获一等奖为2个学分(获二等奖、三等奖等同于参与);同一项目不累计,按最高学分计算。

    3.国家举办、社会认同的职业资格专业证书:初级2学分,中级3学分,高级4学分

    4.参加国家认可的非本专业专科段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奖励2个学分、非本专业的本科段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奖励4个学分。

    5.对参于产学研活动成绩突出者,经核定可给予3学分以下的奖励。

    6.其它情况需经教务处核定,并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七条 二年制学分约为110学分左右,三年制高职总学分约为150学分左右,各专业的具体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期课程学分原则上按实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一学期或一学年学分值计算的最小单元为0.5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取舍。

四  课程的选修

    第九条  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实行选课,学生应根据课表安排,按时到指定教室上课。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的选修:教务处在学期第15周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在第15-16周内完成网上选课,教务处于第17周公布选修结果,下学期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限选课的选修:教务处在学期第15周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在第15-16周内完成网上选课,教务处于第17周公布选修结果,下学期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某门课程选修人数太多时,落选学生可重新申报一次尚有余额的课程。选修课程在报选学生数不足25人时,可不予开课,已报名的学生应重新选择其它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按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所选课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参加考核者,不记学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一般为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4学分,但最低不得少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得多于40学分,以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质量,同时也不过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五 免修与重修

    第十五条  关于课程免修

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

2. 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可向所在系(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院系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3.获准免修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4.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5.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医院有效证明,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可以免修,但应参加力所能及的康复锻练,在总学分中折计相应学分。

6.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公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第十六条 关于课程重修

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但重修的次数不限(对于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学生对考试已合格的课程成绩如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一次,其成绩取两次中较高的一次成绩。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重修必须事先申请,重修报名一般在开学后的三周内完成,由学生本人根据重修课表安排情况,在网上报名。

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重修报名可以班级为单位统计汇总交教学管理科,参加编班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教学管理科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学生重修时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所在院系认可,教务处同意,学生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因冲突导致听课缺席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且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

选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重新选修课程,学院不组织重修。

学生在重修不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修习本年级必修课和选修课以获取规定学分。

重修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六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实验情况、期未考试等方面评定学习成绩。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集中考试前结束,其成绩由平时作业、小测验或实验报告、结课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90)

良(80)

中(70)

合格(60)

不合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相应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七  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对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可提前毕业。对于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

    对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95%以上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2-3年内(修业年限内)参加学院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修满规定学分后换取毕业证书。

    对于已获得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本院继续学习;也可就近到同类学院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学院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可获得毕业资格。

八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二年制、三年制各专业。

第二十四条 以上学分制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仍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4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学籍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以下同),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预先缴纳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院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办任何手续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者暂作试读处理,开学四周内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后第四周结束时由院系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汇总表交教务处,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

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注册;

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在一定的选择范围内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可改选其他课程或重修。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选修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按经百分制分数转换的五级分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转换标准: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60-69(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期中、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方法依据课程标准(大纲)。

    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中)考试周内进行,若学期中有阶段性学习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60分成绩记载;重修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绩点,学分绩点为1.0。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学习次数不限,本人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必须按学分交纳有关费用),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90)

良(80)

中(70)

合格(60)

不合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3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要求者;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院系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或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减少、免除部分考查项目或改上康复课程内容,并酌情给予体育成绩。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和公益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学习和劳动期间的态度、所掌握的专业和劳动技能以及实践教学、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

第三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补考、缓考

第十四条  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  

1.学生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为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4学分,但最低不得少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得多于40学分(不包括辅修课程)。

第十五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

2.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可向所在系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院系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3.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且本校认可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4.获准免修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5.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6.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公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第十六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要求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不随堂听课(免听)而参加考试,但必须及时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及实践环节。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一个月后填写《学生课程免听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听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报到前的一天进行,课程补考及格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补考或者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无效。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课程重修不实行补考制 ,但重修的次数不限(对于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 重修考试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

重修报名在开学后的一周内完成,由学生本人根据重修课表安排情况,在网上报名并在多媒体上确认和交费。

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学生重修时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所在院系认可,教务处同意,学生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因冲突导致听课缺席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且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

重修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则直接进行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在校学习已满一学期的学生;

    2.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所在公安部门。

3.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流程及方法按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缺课达两个月及其以上的;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3.个人自主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卫生所意见、应征入伍材料等),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于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三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四年。二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所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缴纳该学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凡因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等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章   退学、退学试读

第三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取得的学分数的二分之一,由教务处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并强制延长学制。强制延长学制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取得的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2.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但仍未正常毕业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且无法继续休学;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

    9.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属违纪处理的由所属院系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院务会议批准(自动退学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督促离校,二十天拒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强制令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带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可以申请试读

1.受纪律处分应予退学,但有悔改决心和悔改表现者。

2.因欠积学分导致退学,但本人有信心通过试读完成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 试读手续

1.学期初由学院教务处向应退学学生下发退学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的学生可申请退学试读。

2.退学试读须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后,填写“退学试读申请表”,经家长和学生签字后,院系主任、书记审核、教务处核查后报院领导批准。

3.试读生应按学院规定交纳学、杂费。

4.试读生凭离校单、交费凭证和“退学试读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退学试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

1.试读申请仅限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2.退学试读生暂不予注册,试读期内无正式学籍。

3.试读生在试读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的自然班外,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情况下,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课程学习时,只是作为不同的课程教学班,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自然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3.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课程教学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任课教师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4.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5.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具体见学生请假制度)

7.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8.考勤由各班任课教师负责,各班考勤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9.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课程的按实考核)。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10.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新学习。

11.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新学习。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八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  学院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两年制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三年制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四十二条  毕业应修满的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当年培养方案要求。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毕 业

    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和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或予以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院系、教务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3.对于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4.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八章第四十二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结 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学制期满,所取得学分比规定的总学分数少5%(含5%)以内,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时间者。

2.未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修业年限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考试,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达到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第四十五条  肄 业

1.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要求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学院发肄业证明,少于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2.凡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和结业学分,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作肄业处理。

3.肄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4.开除学籍的只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不退还学杂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延长学制在修业年限内学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行。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5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发展学校教育事业,促进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规范校外实训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活动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水平。

第三条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进行岗位实践,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校外实训基地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基本功能

    校外实训基地承担学校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业研究、技术开发、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等科研活动,努力把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的实习基地和专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第六条主要任务

1、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训练和综合能力培养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生产实践和工程项目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基础。

2、通过校外实训基地建立的一系列考勤、考核、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在实训期间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从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

3、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状态的企事业单位,使学生身处真实的工作环境,按照职业标准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不断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4、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实训教学大纲、实训计划和实训指导书。

5、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6、承担“双师”素质教师队伍的培训任务。

第三章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七条实训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实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与目前现场生产实际或近期生产技术发展的装备水平相匹配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

第八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优先选择受益面大的公共实训基地,提高校外实训基地的利用率,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建设。

第九条注意科技、生产及对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对实训基地的功能要求,提高实训基地的技术含量;

第十条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一条加大对兼职实训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使他们了解专业教学要求,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第十二条经费投入可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校企自筹、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十三条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须经过调研、论证、攥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将可行性论证报告送至教务处存档,同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实训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其它。

 第十五条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八条要深化教学改革,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实训教学基地挂牌

学校与实训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训教学基地可挂“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基地”字样的铜牌。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建立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地对我校人才培养、科技服务等的贡献程度,具体指标包括接受学生实习人次、培养校内专任教师人数、提供兼职教师数、共同开展科技项目研发情况等。如协议期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将取消实训教学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6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顶岗实习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确保顶岗实习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专兼职教师指导下,学生在真实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实习,是通过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设备及环境等资源,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动手能力和职业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工学结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模式。

    第二条 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专业技能,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顶岗实习要实现教学化、专业化、信息化,顶岗实习时间严格控制在半年内,原则上安排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进行,亦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分时段进行。

    第四条 顶岗实习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由二级学院提交《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申请表》(附件二)和顶岗实习计划,经教务处、实习实训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院长审批。

    第五条 顶岗实习为必修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毕业证。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选择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现场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和企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师必须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组成。

    第七条 顶岗实习做到与就业工作相结合、与师资培训、兼职教师聘用相结合、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相结合。

    第八条 建立顶岗实习汇报制度。顶岗实习结束后,实习实训中心、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对顶岗实习过程的各个环节梳理汇报,总结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逐步提高顶岗实习管理水平。

    第九条 加强对顶岗实习环节的管理,要求顶岗实习阶段的各项工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条 顶岗实习工作按学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实习实训中心协调统筹和检查考核、二级学院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学生顶岗实习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生就业派遣等工作密切相关,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推动顶岗实习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就业和教学的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实习实训中心、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等组成。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和指导顶岗实习工作,组织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协调处理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实习实训中心负责顶岗实习环节的教学管理,审核各专业《顶岗实习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考核各教学单位顶岗实习教学任务的执行落实情况,考核、评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工作;统一规划、监控顶岗实习教学过程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顶岗实习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中心检查各教学单位顶岗实习及就业落实情况,检查实习学生在岗情况,汇总全校顶岗实习工作信息和材料备案工作,及时向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实习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工作。根据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制订相关专业的《顶岗实习课程标准》、《顶岗实习计划》,编制《顶岗实习指导书》,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完成教学环节成绩评定、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实习前的准备

    第十五条 制订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顶岗实习班级、顶岗实习目的、总目标、时间分配、地点、实习岗位(实习单位)、程序、指导教师;实习内容和具体安排;实习要求、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经费预算等。各教学单位应提前两个月编制顶岗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实习实训中心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无论是学院推荐还是学生自找实习单位,均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由实习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督促学生办理实习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前,教学单位组织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和要求,落实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学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实习教学资料,明确实习内容、实习纪律。

第四章 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 若学生本人联系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在实习前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申请,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准离校顶岗实习。

    第二十条 1、指导老师要利用顶岗实习管理系统及时审阅学生的周记、总结,了解学生实习动态,及时回复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如遇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2、为了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实训中心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回访、电话、电邮、调查表等形式检查和监督,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填写《走访企业登记表》(附件五)。

    3、学校、教学单位利用各种出差机会,到顶岗实习单位看望和指导学生,了解顶岗实习的第一手情况,体现学院对学生的关爱,加强与顶岗实习及就业单位的联络,寻求新的合作机会。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择时组织顶岗实习研讨会,交流组织顶岗实习的经验,逐渐提高顶岗实习环节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企业与学院的双重管理,既是学院的实习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学生须向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并提交《顶岗实习周记》;顶岗实习结束后,各教学单位组织由企业领导和兼职教师、学院领导、实习实训中心、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习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的顶岗实习工作汇报会探讨顶岗实习管理的好方法和好思路。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 50%;二是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 50%。

    第二十三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记入学生档案。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允许重新参加一段时间的实习并重新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提前顶岗实习申请表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班级


人数


顶岗实习单位


二级学院院长审

批意见


教务处审批

意见


实习实训中心审批意见


分管教学工作校

领导审批意见


院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学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院系

专业

姓名

性别

班级

入学日期

学制

贫困生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

生源地

联系方式

QQ

实习企业

就业企业

指导教师

备注










































































































































































































































































































































































 

附件三: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指导教师下厂指导审批表

 

 

指导教师


 

所属院系


 

联系电话


 

交通工具


 

 

 

实习单位


 

 

 

指导周期


 

 

 

班级


 

 

 

在厂

实习人数


















 

指导内容


 

系部中心

意见


 

实习实训中心意见


 

教务处

意见


备 注


注:各教学单位顶岗实习指导教师下厂指导前,须填写此审批表,报销时附此申请表签字报销。

 

 

附件四:

走访企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所

在地


走访

类型

回访□

开拓□

 

 

企业

联系人

姓名


 

 

 

学院出

访人员

 

 

 

部门


 

电话


 

姓名


 

职务


 

日期


企业情况简要说明:(包括回访企业内原安置学生数量和现有学生数量;学生的岗位情况;企业后续的用人计划;新开拓企业的规模和人员需求情况)

 

 

座谈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7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掌握专业技术,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为培养学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各种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加强对实习实训工作的指导,提高实习实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实训的形式

    第三条 认知性实习:其目的在于通过见习、参观、访问等形式,了解所到单位的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的情况,为学习专业课作好准备。

    第四条 生产性实习:其目的在于通过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把专业课中所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巩固、加深所学专业知识,获得综合专业操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课程实训:其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实际操作或模拟训练,掌握相关的操技能。

    第六条 综合实践训练(包括毕业设计):综合实践训练(包括毕业设计)是专业培养方案中十分重要,具有专业特点的综合实践性课程。其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践训练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第三章 实习实训工作程序

    第七条 编制实习实训大纲

    1.实习实训大纲是实习实训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习实训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

    2.实习实训大纲一般由相关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定,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3.实习实训大纲包括以下内容:性质、目的任务与要求;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分配;现场教学(包括参观、技术报告和社会调查等)的内容与要求;对学生、指导教师和实习实训单位的要求;思考题、作业和实习实训总结的要求;指定阅读的实习实训指导书、参考书等;考核方式及评定成绩标准等。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编写专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任务书,详细说明实习实训要求和完成实习实训大纲内容的办法,并于实习实训前连同实习实训大纲一起发给带队教师和学生。

    1.实习实训指导书应能较全面地反映该实习实训环节的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便于学生自学,启发学生的思维(应编入适量思考题),以帮助学生系统理解实习实训内容,掌握实习实训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习实训任务书是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习实训任务的教学材料,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性和专业针对性,包括以下内容:实习实训班级、目的、时间、地点、指导教师;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要求与考核,实习实训纪律等。

    第九条 制定实习实训计划  

    1.各教学单位根据实习实训大纲和教学进程表编制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实习实训班级、目的、时间、地点、指导教师;实习实训具体安排等。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各班级的实习实训计划(一式两份)报送实习实训中心、教务处,经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2.在制定实习实训计划时应注意前后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同其他教学环节的配合。实习实训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变动者,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确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1.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次实习实训的具体要求,主要在专业教师中指定。

    2.指导教师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落实实习实训单位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习实训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实习实训单位。对于没有实习实训基地的专业,应重视实习实训场所的选择,所选择的实习实训单位要与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生产正常,技术、管理水平先进,能够满足实习实训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 做好实习实训动员

    实习实训动员工作,由相关教学单位领导主持,于实习实训前进行。通过动员使学生了解实习实训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与时间安排等。在实习实训前,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按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指导教师编写实习实训计划。同时,还需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等。

    第十三条 在实习实训期间,各教学单位应派专人到各实习实训点进行巡视,及时掌握实习实训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第十四条 实习实训考核与成绩评定

    1.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种实践环节应当进行考核。考核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2.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含病事假),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修,否则不能参加考核。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不能毕业。

    3.对违反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者,学校将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4.各教学单位应于实习实训结束后二周内将实习实训成绩以书面和电子的形式报教务处学籍科。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总结

    为了不断提高实习实训质量,有利于交流和积累实习实训经验,实习实训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需组织参加实习实训的师生对实习实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交实习实训中心。

第四章 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实习实训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审批各专业的实习实训大纲、计划,制订和修改实习实训的有关规定。

    2.对实习实训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评估。

    3.组织指导各教学单位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加强与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合作。

    4.研究解决实习实训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主要任务

    1.制订实习实训大纲、指导书、任务书和实习实训计划。

    2.领导、组织、安排、检查本部门各专业各年级的实习实训工作。

    3.联系落实实习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训地点,切实抓好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4.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习实训中的问题。

    5.联系落实学生实习实训的食宿等问题。

    6.确定实习实训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

    7.负责实习实训前的动员和教育,加强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8.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订实习实训协议,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9.检查实习实训质量,撰写总结。

    10.做好实习实训成绩的管理,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实习实训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实训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按实习实训大纲,结合实习实训单位的实习实训条件,会同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出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并做好师生食宿等生活条件的安排。

    2.在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指导书内容,熟悉任务书和实习实训计划,讲明时间安排和程序;介绍实习实训单位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实习实训要求和实习实训注意事项;宣布安全要求和实习实训纪律,办好前往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事宜。

    3.实习实训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学习,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与督促。

    4.检查了解学生技术业务的情况,检查实习实训日记或笔记,解决学生在技术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撰写实习实训总结。

    5.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指导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实训,并向学院或学校教务处报告。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注意搞好与实习实训单位的关系,主动争取所在实习实训单位的支持,应定期向所在实习实训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在处理有关实习实训问题时,尊重实习实训单位的意见。

    6.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实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后方可离开。

    7.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绩。做好实习实训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存档工作。

    8.实习实训结束时,认真做好实习实训工作总结、汇报,撰写书面总结。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实训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在实习实训中,讲文明,讲礼貌,讲纪律,不怕脏,不怕累,不怕苦,勤奋工作,重视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3.按照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计划认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虚心接受教师指导和帮助。做好实习实训笔记,撰写实习实训报告,做好实习实训总结。

    4.尊重实习实训单位工人、技术人员和干部,虚心向他们学习,积极参加实习实训单位开展的有益活动。

    5.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不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实习实训单位领导、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6.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各项操作规程和实习实训纪律,若因违反安全规程和实习实训纪律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实习实训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经费要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发挥实习实训经费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经费按照计划财务处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8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一、实训室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实训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创建洁净、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习实训中心主任是实训室安全责任人,专兼职实验员为安全员,负责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安全员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工作区的日常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安全工作措施,消

除隐患,预防事故;

(二)定期检查所负责的工作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有权制止违反安全工作规定的一切行为;

(三)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建议;

(四)做好安全管理的记录工作。

三、实训室安全与防护除一般安全规定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火防爆

实训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训器材和化学试剂种类繁多,如果安装使用不当,维护保管不善,都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因此必须特别注意防火、防爆。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如下:

1.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易

爆物品时,应熟悉其特性及有关知识。易燃溶剂应限量使用,备用和

暂时不用的应有专门储藏室保存。

2.实训室如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通风良好、防止日晒,并远离热源。室内严禁烟火、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实训室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贮存,严防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合,严格按照要求存放,不得随便乱扔乱放。

(二)电气安全措施

1.所有电气设备在安装使用时,应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防止短路和因短路发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定期维修;并且在总开关处装设熔断保险器,其熔断电流应不大于电气设备或导线的最大安全电流。

2.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要牢固,以防产生过大的接触电阻。

3.为防止线路超负荷而引起火灾,应保证导线的截面积符合线路负荷的要求。

4.对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实训室应采用防爆电器设备。

5.对易燃易爆的容器、管道及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以消除静电。

6.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体将导线与人体分离

开,才能实施抢救。

(三)防毒

    实训室需要使用和接触有毒物品,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毒。

    1.有毒物品要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妥善处理剩余毒物和残毒物品;

    2.在使用有毒物品时,事先应充分了解其特征,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

    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防护规则。

(四)防菌的主要措施:

    1.实训室产生的细菌、真菌、霉菌等不同菌种,要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严控细菌繁衍生长的条件。

    2.操作要十分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实验实训后的废弃物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禁止用致病菌作为学生实验实训用菌种。

    4.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防腐蚀的主要措施:

1.腐蚀性物品的存放应避开易腐蚀的物品,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通风良好。

2.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完毕,应立即盖好。谨防试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器设备和衣物等。

3.酸、碱废液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六)防辐射的主要措施:

1.操作时要戴好专用的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实训室的放射性污染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慎重妥善处理。

(七)防盗主要措施:

1.实训室门窗要求牢固,重点区域加装铁门、铁窗或监控设备,必要时应安排管理人员值班,人员下班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火源、水源,消除安全隐患。

2.实训室内外损坏的门窗要及时维修。

3.实训室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5月17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9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内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场所,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实践场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为加强样对校内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实训基地的发展,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校内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四条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和实训计划。

2.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3.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五条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第七条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要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掌握先进的技术。

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要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八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过论证、审批之后,分批分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既要满足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对人才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的需要,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时要强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建设的同时,尽快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校内实训基地的建立须经过调研、论证、攥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将可行性论证报告送至实习实训中心存档,同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政府投入、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 校内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为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学院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相应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三条校内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校内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六条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章 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要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校内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学院要依据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实训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如验收不合格,要对原因深入分析、进行整改。整改后,由教学单位提出再次验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

第十八条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学院按照实训室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基地的效益、对外培训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6]10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树立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为提高我院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中的界定,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实训教学、实习教学、毕业设计四大类。

第二条  实践教学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学院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及制度的制定,实训中心、督导办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各教学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实践教学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实践教学管理质量检查

第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质量检查

1.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质量检查方法:实验、实训教学应严格按照学院《校内实践教学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实践教学质量检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每天进行的“实践教学过程规范性巡视检查”;二是每学期一次的“实践教学管理检查”。两个检查的综合结果作为教学部门年度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中实践教学部分的依据。实习实训中心、督导办、教务处和系(院)相关人员组成实践教学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实践教学过程规范性和实践教学管理的检查,并填报《实践教学过程规范性巡视检查记录表》(参见附表1)、《实践教学管理检查评价表》(参见附表2)。实践教学检查结果及评价情况由实习实训中心向各教学部门进行反馈。

 2.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质量检查内容:

(1)实验实训教学过程规范性。内容主要包括:实践教学准备情况、实践教学教师授课与指导情况、学生学习状态情况、实践教学文档等。在巡视检查过程中,涉及教学事故的需在当天进行调查处理,三天内给出明确结论;存在的其他问题由教务处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以便及时改进与提高;检查时若处于非教学授课状态,巡视检查人员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进入实践教学现场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2)实践教学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实训教学的计划安排与执行情况、实验实训室工作台帐、实验实训室环境、实验实训耗材管理等。在每个专业教学部门中抽取若干实训室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各部门每月的实践教学管理评价结果。

3.根据实践教学过程规范性检查和实践教学管理检查的结果,形成《实践教学检查月度综合评价表》(参见附表3),并及时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全年月度综合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即为各部门年度评价结果,纳入到各系(院)教学工作绩效考核中。

第四条  实习教学质量检查

1.专业认知实习。在每学期初由学院对各系(院)进行教学管理规范检查时同步进行。

2.工学交替实习。在每学期初由学院对各系(院)进行教学管理规范检查时同步进行。

3.弹性实习。在每学期初由学院对各系(院)进行教学管理规范检查时同步进行。

4.顶岗实习。根据《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的要求,由学院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  毕业设计质量检查

毕业设计的管理与质量监控按照学院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

第六条  实践教学结束后,通过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抽查测试,考核与评价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从而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七条  学生实践能力抽查测试的实施过程

1.每学期中,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聘请相关专业校内外专家,组织测评小组,选定被抽查的实践课程,下达测评的书面通知,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抽查测试。

2.对于被选定抽查的实践课程,由实习实训中心在该课程实践教学任务完成后,从学生实践能力测试题(包)中随机抽题,并在实践指导教师所教班级中随机选取已评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的10-20名学生作为测评对象,于测试前一天通知到所在教学部门。

3.指导教师应提前完成学生实践能力测试的环境布置,包括测试场地的准备、设备仪器的准备、测试工具的准备、元器件耗材的准备等(对于专项性强的课程,测试小组将视情况提前一天告知测试项目,以便于元器件的准备等)。

4.测试时间在实践课程指导教师提交课程成绩后进行,具体测试时间可由各相关教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后向实习实训中心申报。

5.测评小组对抽检学生进行测试与评定成绩。

6.抽查测试结果与该课程教师教学效果成绩挂钩:若有不超过10%/20%/40%/50%的学生不合格,或其成绩与教师评定成绩相差较大,则视本课程教学效果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若有50%及以上的学生不合格,或其成绩与教师评定成绩相差较大,则视本课程教学效果为不及格(50分)。不能提供学生实践能力测试题(包)的课程视为无法检测课程,视抽查结果为不合格。

7.测试结果将相应的教学效果评分记入该课程教师的教学效果测评档案中。

8.抽查测试结果同时纳入到各教学部门教学工作绩效考核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习实训中心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教师实践教学过程规范巡视检查记录表

2.实践教学管理检查评价表

3.实践教学检查月度综合评价表

 

 

 

 

 


 

 

附表1: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实践教学过程规范巡视检查记录表

 

巡视日期:                       巡视成员:    

授课教师姓名

课程

地点

实践准备

实践指导

(授课/指导/其他)

学生管理

其他

扣分

开门准时

环境保障

教学文档

教师机状态

(授课/监控/调试/搜索/其他)

学生学习状态



































































说明:

(1)本表主要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现象,在相应栏目中打勾(表示正常)或填写具体情况。

(2)实践准备:是否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开门;是否在上课铃前完成各项准备;是否按规范要求携带必要的实践教学文档。若一切正常或因巡视时间错开无法判断,视为正常。

(3)实践指导:除需授课、演示等教学环节外,教师应始终在学生中巡回指导,主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细心指导,不得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任何事务。该栏中填当时指导教师的教学状态,即授课或指导或其他,若填写其他则应说明内容。

(4)学生管理:除因教学指导需要必须进行的调试、测试及搜索资料外,教师机必须用于对全体学生的有效监控;学生学习状态可填检查人员当时发现的、从事与本次学习无关的学生人数。

(5)扣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和现象,扣1分。


 

附表2: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检查评价表

教学部门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Mi)

得 分(Ki)

A(1.0)

B(0.8)

C(0.5)

D(0.2)

实践教学计划(20分)

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

10





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10





实训室工作台帐(30分)

实训室台帐资料的完整性

20





台帐记录认真即时、内容齐全

10





实训室环境

(30分)

实训环境的整洁性

10





实训环境的职业情境性

10





实训环境的安全性

10





仪器设备完好性(10分)

实训室设备的完好率

10





实训耗材

管理

(10分)

耗材订购记录、耗材领用记录、耗材使用记录、实践教学耗材核算清单、实践教学成本核算、耗材管理制度或流程等

10





总分(∑Mi×Ki

100


评价人                日期              

说明:

(1)实践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每月实际情况直接评定。

(2)实训室工作台帐:必备的实训室工作台账包括实训室教学设备使用记录、实训室设备维护记录、实验室工作日志等反映实训室教学与管理情况的资料,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工作台帐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实训室环境:主要考察实训室的整洁性、安全性和职业性。其中职业情境性是指是否根据该实训室功能特点进行体现职业情境或氛围的环境布置,体现6S管理要素,以及实训室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4)仪器设备完好性:按设备完好率的高低评分,要求各实训室应对有故障设备设置状态标识牌。

 

 

 

 

 

 

 

 

附表3: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检查综合评价表

年度                  月份                

教学单位

实践教学过程规范性

检查得分

实践教学管理检查得分(M2

总 分

(M=∑Ki×Mi)

人均扣分

得分(M1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软件学院)





师范教育分院





交通与建筑工程系





农牧与生物工程系





财经系





医学分院





旅游与公共管理系





艺术系





注:⑴ Ki = 0.5

⑵ 实践教学过程规范性检查得分与实践教学管理检查得分的满分均以100分计。

⑶ 人均扣分:依据“实践教学过程规范性巡视检查记录表”一个月的数据,汇总计算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