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课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第1期)
为持续深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学院纪委开设“法纪课堂”专栏,定期选取警示视频、案例分析和纪法知识进行推送,引导全院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进一步知敬畏、明底线、守纪法,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其进行监督的方式。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