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一次教代会 暨第三届一次工代会代表选举办法

  • 2021.11.24
  • 政策法规

教工(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称双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双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是实现上述任务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国工会章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条件

“双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是本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和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职教职工。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敬业”、“爱岗”、“爱院”主人翁意识强,积极支持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本职工作比较出色。

4.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5.理论政策水平高,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熟知教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积极落实。

二、代表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表决权。

2.有按“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可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4.有对“双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出批评的权利。

(二)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主动地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地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代表选举办法

   1.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学院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按分配名额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负责选举事务的具体工作。

2.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下而上提名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通过教职工会议酝酿、协商、评议,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3.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超过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4.代表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同意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视为废票。

   5.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得当选。如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6.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全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7.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上报学院代表资格审查组。

 

四、代表审查

1.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2.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3.经审查合格的“双代会”代表,填写《学院“双代会”代表登记表》,并将代表登记表整理归档。

五、代表任期

学院“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六、代表团的组成

代表选举产生后,按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划分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秘书长各一名。

代表团在大会期间主要任务是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要求安排好代表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院重大决策,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在闭会后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本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接受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老领导、老教师、老职工及有关人员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附则

1.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一次教代会暨第三届一次工代会将于2021年8月底~9月初召开。

2.各选举单位要在7月6日前完成选举工作。并将选举代表名单和选举有关资料报学院代表资格审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