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 2022.12.15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优秀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以重点学科及其相关的科研创新平台为依托,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牢固的研究基础、较强的人才凝聚力和综合研究能力,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研群体。

第三条创新团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学科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等重大需求,解决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问题,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协同攻关,产出原创性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第四条创新团队的遴选遵循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协同创新、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团队资助范围为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由多名科研人员以科学技术创新为目的而组成的研究性群体,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八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力,治学严谨,师德师风优良。一般应是学校在编在岗科研教学一线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九条创新团队依托的学科应是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依托的创新平台应是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创新平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

第十条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等计划支持的创新团队,不再申报本项目。

第十一条担任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务的专家一般不作为团队带头人推荐。

第十二条创新团队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取得过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或正在承担重大或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通知,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者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学校应在统筹考虑学科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需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第十五条自治区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对建议资助方案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正式批准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创新团队资助期限为三年。自治区教育厅资助经费为50万元。所在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获批的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应在资助期中期,编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年度工作报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资助期满后,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创新团队研究成果的评估验收工作。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本计划资助经费取得的创新成果(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知识产权、进行成果鉴定等),均应标注中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二十三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由所在学校及时组织变更工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