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助理管理规定

  • 2020.02.23
  • 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特聘请学生助理协助专业教师开展工作,为保证学生日常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求学生助理思想积极,品行端正,尊重师长,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安排。学生只需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三、学生助理必须遵守相应的保密制度。学生助理在工作前,需签订《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助理保密书》
  四、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老师为学生助理的指导老师,相关工作由指导老师安排、指导、监督。
  五、学生助理若有违纪违规者,不再继续任用,做辞退处理;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需至少提前一周提交辞职申请书,说明辞职原因,经批准后,完成工作交接方可离岗,此守则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O一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