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 2020.03.27
  • 规章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学院领导班子及各分院、系、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学院及各分院、系、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符合学院及分院、系、部工作实际,符合我院长远发展规划。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

    2.落实学院及各分院、系、部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项目安排;

    3.学院及各分院、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及各分院、系、部的定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学院及各分院、系、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及各分院、系、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

的重大决策;

7.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8.学院及各分院、系、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9.学院及各分院、系、部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调整及任(聘)免决定;

2.后备干部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推荐;

3.特殊人才引进方案;

4.院级及以上表彰人选的推荐和审定;

5.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院及各分院、系、部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2.学院建设维修等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分院(系、部)修缮及物资设备等采购超过2万元的;

3.大型文体活动、表彰活动等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4.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安排;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 学院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正常运转除外;分院(系、部)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单笔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

2.学院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分院(系、部)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5千元以上的(含5千元);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决策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议题材料要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充分听取专家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讨论,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意见的,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由分管领导负责在会议上通报。

5.“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参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表决可采用举手、口头、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3.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4.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5.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会议议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决策内容变更的,应当召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学院及各分院、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处按职责权限负责监督职责。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实行公开公正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或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且事后又不报告的,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且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以及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有涉及分院(系、部)的事项内容,均由各分院(系、部)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决策机构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做出集体决策,并做好档案资料留存接受学院职能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备查。

(二)本细则自2019年101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