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你问我答 |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②

  • 2024.01.14
  • 综合新闻
编者按

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全院广大教职工进一步深入了解学院出台的相关政策具体内容,不断提高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即日起,兴职官微政策解读专栏正式开通了。专栏将结合大家关心的热点政策,不定期推送解读内容,为大家答疑解惑。



在职读博,我在学院的日常工作怎么办?




答: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 (考核) 结果;所在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在职读博后,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职读博执行博士专项人才待遇。凡经学院批准、按规定要求取得博士学位且返校工作后,学院计发以下博士专项人才待遇:

1.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学院补发学习期间未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报销学费不超过5万元。

2.根据乙方已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水平不同,学院组织科技处和学术委员会专家评估后,一事一议,发放1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 之间不同档次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3.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离岗并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享受工资(含统发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同) 和其他工资待遇。

4.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时按评审条件适当加分。参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任用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在职攻读博士,我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1.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参加学院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

2.各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终止其学习,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与学院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院批准,学院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4.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6年。




如果违约,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乙方未满服务年限,由于各种原因与甲方解除工作关系,需支付服务费,额度为乙方在职读博士期间甲方给乙方发放的所有资金 (包括并不限于工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学费) 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另行承担违约金责任,按甲方为乙方在职读博士期间支付的所有资金总额的20%计算,支付给甲方。




在职读博还有哪些事项需要我注意?




答:根据本办法,教职工攻读两个学位的,可按最高学位享受学费资助或报销。

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是一种非学历或非学位的教育形式。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培训班的,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费用资助。









本办法中待遇问题如盟里出新政策,学院执行盟里政策,学院不再发放教学、科研奖励资金。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