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心理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 2020.02.23
  • 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
  二、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面向在校学生提供免费心理咨询。
  三、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教师需持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咨询师或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督导师资格证书之一。
  四、心理咨询师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对心理咨询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检查及督导。
  五、心理咨询应使用规范表格记录,按照规范流程操作。心理咨询记录档案应及时归档,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管理和调用。如需使用心理咨询档案,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批准。
  六、开展心理咨询需遵守保密和保密例外原则。保密原则:一般情况,咨询师对来访者接受作向的事实及作的内容进行保密,保密例外原则,心理咨询涉及来访者自伤和伤人意向或行为,需在一定范围内执行保密例外原则。
  七、来访者一经约定咨询时间,需准时到达咨询场地进行咨询,如不能履约咨询,需提前半天告知心理咨询师。
  八、若来访者自行取消心理咨询,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除师生关系及咨询师与来访者的关系以外,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开展咨询期间,不得建立其它关系。
  十、此规定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0一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