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阳光心理学院 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运行)

  • 2020.02.23
  • 规章制度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我院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永久性的房屋及室外构筑物(道路、管道、亭廊等);

2.单价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设备;

3.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计入固定资产,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等。

二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是指根据我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收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 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购置项目的科学性。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协调各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査明原因。

三  资产处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长期闲置或已被新购置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维修成本高、无修理价值,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国有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院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出售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请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阳光心理学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