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档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档案要包括:校园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网页信息、心理咨询档案、学生心理深度辅导档案、心理危机干预档案、心理测评档案以及其他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档案。
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调用档案。
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置专用场地保管信息档案。
四、各有关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相关档案时,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在使用相关档案时,需遵守保密原则,严防泄露档案相关人员隐私。
五、学生心理深度辅导档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档案在学生毕业后实行销毁制度。
六、本规定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O一九年十二月